近日,威远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,判处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,缓刑一年六个月。
经法院审理查明,2015年8月19日,被告人兰某某(男,威远县人)驾驶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,搭乘李某某从威远县靖和镇方向往感恩寺方向行驶,当行驶至威远县靖和镇花祠村村道时,与相对行驶、由温某某驾驶的川K10FXX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,造成两车辆损坏、兰某某、李某某两人受伤、温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。威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,被告人兰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。经鉴定,温某某系生前遭受车祸致-脑损伤死亡。
另查明,交通事故发生后,兰某某积极与死者家属协商,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全部兑现,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。
2016年1月11日,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,向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威远县人民法院受理后,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,现已审理终结。